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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哥气候大会开幕,布莱尔、鲁宾、杰弗里·萨克斯、阿代尔·特纳等携手研判气候治理有效路径

CF40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2021-11-10

北京时间11月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在英国格拉斯哥(Glasgow)揭开序幕。为期两周的COP26大会,被视为防止气候变化对地球造成灾难性影响的“最后机会”。

作为《巴黎协定》进入实施阶段后召开的首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关系着世界各国未来的发展前景。从当下看,各国要真正齐心协力采取行动,共同治理气候问题,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

在刚刚结束的G20峰会上,20国集团领导人在公报中就气候问题达成共识:承诺将继续遵守《巴黎协定》的共识,敦促各国采取“有意义且有效的”行动来抑制全球变暖。

目前,《巴黎协定》确立的自主贡献减排承诺和温控目标的实现路径仍有待落实,全球气候治理仍面临资金和技术掣肘。

如何加强全球气候治理,敲定并落实《巴黎协定》的实施细则是COP26大会上最重要的议题之一。

近期,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举办的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来自中美欧以及新加坡等多国专家围绕“气候变化与可持续金融”分享见解。在欧洲50人集团主席、法国经济财政部前部长Edmond ALPHANDÉRY主持的外滩圆桌环节,联合国秘书长原特别顾问Jeffrey SACHS、世界银行发展政策与伙伴关系常务副行长Mari PANGESTU、新加坡金管局主席Tharman SHANMUGARATNAM、能源转型委员会主席Lord Adair TURNER及CF40常务理事、金融专业人士朱云来等多位中外专家聚焦多边气候治理展开研讨。

与会专家指出,应把握好未来十年“拉平气候曲线”的重要机遇期,在全球和国家层面形成长期低碳战略和系统科学的政策框架;进一步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支持,切实提升全球碳市场有效性,加强公共部门的资金引领和风险分担作用;同时妥善处理好绿色技术分享和知识产权保护间的矛盾

下一步,我国应进一步提高气候治理的系统性和精细度,夯实碳金融与绿色金融的制度基础,并加强关键技术领域的国际合作,真正实现国内外气候治理的高效联动与互促发展。

*本文系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系列简报,内容主要来源于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全体大会二“气候变化与可持续金融”。


全球气候治理应抓住未来十年重要机遇期

加快突破资金和技术瓶颈

 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亟待落实《巴黎协定》的

减排承诺和温控目标的实现路径


第二十六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10月31日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然而,《巴黎协定》确立的自主贡献减排承诺和温控目标的实现路径有待落实,全球气候治理仍然面临资金短缺和技术掣肘。
第一,减排承诺尚未落实。《巴黎协定》基于温控目标共识,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NDC)机制,即以“自下而上”的路径推进“自主减排”。从近期目标来看,若要实现1.5摄氏度的温控目标,需在2030年前将全球排放量较2010年的水平降低45%。从当前各国提交的NDC进度来看,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部分重要国家仍未作出气候承诺。二十国集团(G20)中的一些碳排放大国,如印度、美国等,都尚未作出净零承诺。美国总统拜登虽然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提出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但在落实环节仍面临参议院阻挠。另一方面,目前各国的减排承诺远未达到《巴黎协定》目标。英国前首相布莱尔(Tony Blair)指出,接下来10年将是全球减排的最后冲刺期。如果本世纪20年代无法落实“拉平气候曲线”,即确保全球温室气体浓度不再上升,那么即使到2040年普遍采用先进技术,也再难实现2摄氏度的温控目标。从当前进度来看,即使将所有国家提交的NDC加总起来,也远未达到2030年前需要实现的减排幅度。
第二,气变融资缺口巨大。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级教授、联合国秘书长原特别顾问杰弗里·萨克斯(Jeffrey Sachs)指出,目前国际社会仅对减排目标作出筹资安排,针对适应气候变化和损失损害两大目标的资金安排远远不足。此外,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脱贫等发展需求,也需要更多资金支持。然而,由于《巴黎协定》对资金援助责任并未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发达国家至今连2009年承诺的每年1000亿美元的资金援助尚未落实。事实上,该规模已远不足以支持全球的减碳目标。据国际能源署(IEA)测算,未来三十年全球预计需要近百万亿美元的资金投入。美国前财政部部长、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名誉联席主席鲁宾(Robert Rubin)则表示,就发达国家目前的政治局面来看,难以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第三,绿色技术发展滞后。淘汰煤炭等传统化石能源,也是本届格拉斯哥大会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根据IEA评估,全球在本世纪中叶要达到净零排放目标,还有一半的技术尚未投入商用或不适合上市。绿色技术发展滞后导致全球仍然存在较强的煤炭惯性。各国对化石燃料的补贴高达480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近期爆发的能源危机也揭示了新能源更具脆弱性和波动性,并反映出储能技术上的短板。新加坡金管局主席尚达曼(Tharman Shanmugaratnam)指出,若新能源及其基础设施相关技术创新进展缓慢,化石能源和新能源价格齐涨的局面仍将持续,加剧全球长期通胀风险隐患。

 全球气候治理应把握未来十年的窗口期,

务实提升资金安排和技术合作的有效性
未来十年是全球“拉平气候曲线”的重要机遇期,全球气候治理应基于《巴黎协议》的温控目标,加快形成兼具法律约束力和治理有效性的制度共识。针对筹资动力不足、技术转移瓶颈等问题,应积极探索实现路径与务实合作。
第一,需要针对未来十年的减排和能源转型制定明确规划。萨克斯指出,当前仅靠市场化的减排机制远不足以达到《巴黎协定》的减排目标,需要在国家和全球层面进行充分规划。G20成员国贡献了全球超过80%的碳排放量,应充分发挥G20在气候治理领域的协调作用,例如下设规划小组来策划能源转型。世界银行发展政策与伙伴关系常务副行长冯慧兰(Mari Pangestu)指出,各国的顶层规划不光要加大对新能源的部署,还需要对更深层次的产业结构转型通盘考虑,如推动工业部门从能源密集型向智能密集型过渡,并大力发展服务业充分吸收能源转型造成的失业问题等。
此外,不同于欧洲嘉宾反复强调碳边境调节税并非保护主义,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杰夫·肖特(Jeff Schott)指出,应允许不同国家采取不同方式实现去碳化。针对监管套利和碳泄露问题,中美欧应主动牵头,与其他主要碳排放经济体形成集体监管共识。
第二,应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支持。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全球碳市场的有效性。鉴于当前全球碳市场存在各自为政、覆盖不足、碳价过低且价差较大等问题,专家指出,应加快提升全球碳市场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有序推动全球碳定价在重点行业的趋同。
能源转型委员会主席、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原主席特纳爵士(Lord Adair Turner)指出,能源转型的核心是电气化和去碳化,但需分类施策,有的放矢。针对“可以被电气化”的部门,应加强电气化改造的具体规划、财政补贴和监管措施,对碳市场形成有力补充;针对“难以被电气化”的重工业部门,如钢铁、水泥、化工、长途运输、海运空运等,应充分发挥碳市场的去碳优势,加强重点行业碳定价的国际协调,稳定企业的投资和创新预期。与此同时,碳定价收入可用于支持早期技术开发,相关补贴也应随着技术成熟及时退出,避免造成道德风险或供给过剩。
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公私部门形成有效合力。一是发挥公共部门的资金引领作用。许多嘉宾均强调,政府和多边银行应该主动发挥资金供给的引领作用,催化私营部门的绿色投资。目前国际社会需要筹措更多的国际援助资金,充实多边发展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新增更多的实收资本。二是实现公私部门间的风险分担。冯慧兰指出,各国政府应主动管控重碳企业退出、资产转型和社会公正转型中的风险,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担保机制。发达国家政府和多边发展机构应率先建立多边风险共担机制,分摊各国和私营机构投资风险;多边发展机构与私营金融机构也可共建债务融资平台,支援发展中国家的绿色基建。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绿色数据及相关标准体系。无论是提升监管的精细度,还是服务于投资者的资产评估需求,都需要建立完整的跨行业甚至跨国绿色数据、披露标准及评级体系,亟需在全球层面加强制度合作,保障绿色投资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绿色技术发展和合作需要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技术创新是实现《巴黎协议》温控目标的关键。随着气候变化正从长期挑战变成紧迫危机,国际社会在绿色低碳技术合作领域大有可为。肖特指出,面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巨大压力,不应将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绿色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中的障碍,可参考新冠疫苗研发和分配的重要经验,实现绿色技术领域的高效合作和平等分享。
 我国对策
未来十年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机遇期,也是我国加快落实双碳承诺、实现绿色弯道超车的攻坚期。需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推动国际和国内的气候治理,实现高效联动与互促发展。
第一,进一步加强顶层统筹规划,提高我国气候治理的系统性和精细度,并与国际气候治理实现高效联动。下阶段,需对较长周期的能源转型秉持理性务实的态度,紧密结合我国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实际,引导各行业、各地区梯次有序开展碳达峰行动。在监管路径方面,不搞“运动式”减碳,而应引导落后产能“减量替代”,实现能源结构转型的平稳过渡,同时引导市场主体回归创新驱动的本质。针对可实施“电气化”的部门加强行业规划、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针对较难实施“电气化”的部门应逐步纳入碳市场的覆盖范围,有序推动相关行业的去碳化进程。同时,应加强绿色数据体系建设,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可靠的现实依据,提高气候治理的精细度。
此外,我国应进一步深度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谈判和规则制定。继续利用好G20为主的国际治理平台,在绿色标准制定、碳边境税等重要议题上,继续深化与欧美和国际机构的对话与协调,并积极参与多双边机构的改革进程,帮助国际社会提高全球气候治理有效性的同时兼顾公平性,同时将国际气候治理的制度共识和最佳实践应用到国内。
第二,加快完善我国碳市场和绿色金融的制度基础,加强与国际协同,进一步提升绿色金融的可持续性。在碳市场方面,需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国际合作。对内,要充分发挥碳市场在碳减排过程中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作用,加强对全国碳市场的金融支持,特别是加快探索碳金融衍生品市场,逐步将高碳行业有序纳入碳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对外,与欧盟等发达地区和国家进一步加强在碳市场体制机制等各方面的务实合作,在市场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就重点行业碳定价探索国际对话与合作。
在绿色投融资方面,需进一步夯实相关制度基础,加强国际协同。应继续夯实绿色分类标准、信息披露、压力测试等基础性工作,并加强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提高绿色投融资效率。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在政策框架和储备投资管理中纳入气候因素,稳妥有序推进绿色金融支持双碳目标落地。此外,我国在停止新增海外煤电项目投资的基础上,应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绿色项目及相关投融资支持,加强与多边开发机构的第三方合作,帮助沿线国家建立绿色标准、加强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一带一路”建设的可持续性。
第三,坚持创新驱动能源转型,深化与美欧在前沿绿色技术方面的合作,在关键领域突破技术瓶颈。我国在未来十年里,应围绕减碳、零碳、负碳等技术开展集中攻关,坚持创新驱动能源转型进程,充分发挥碳市场和资本市场支持技术创新的优势作用。政策层面,可通过加大政策补贴改变市场竞争关系、促进能源替代,并通过加强行政法规、措施和标准,抬高高碳行业成本,但政府在采取补贴和行政干预手段时,需要把握好力度和节奏。
此外,我国应积极探索技术领域的国际合作,具体可推动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基于今年与美国、欧洲达成的气候合作成果,持续扩大与发达国家在绿色低碳关键技术领域的务实合作,特别是在工业电力脱碳、节能和能效提升、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绿色金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及氢能等关键领域,深化相关政策、措施与技术的对话与合作。另一方面,我国应主动探索绿色技术领域的制度对话,特别是主动参与到绿色专利制度的讨论和设计中,避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阻碍气候技术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转让的制度障碍。



责编: 鲁西 | 视觉:李盼 浩然
监制卜海森 李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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